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方有庠
陳佳宜
被上訴人 黃麟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6年5月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0
7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年6月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
費答詢表查詢4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