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15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游 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玖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
│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元)├───────────┬────┼───────────┬──────────┤
││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
├──────┼───────────┼────┼───────────┼──────────┤
│39,215│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至│1.15%│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至│0.115%│
││民國106年4月25日止││民國106年4月25日止││
│├───────────┼────┼───────────┼──────────┤
││自民國106年4月26日起至│4.17%│自民國106年4月26日起至│0.417%│
││清償日止││民國106年5月31日止││
│├───────────┼────┼───────────┼──────────┤
││││自民國106年6月1日起至│0.834%│
││││清償日止││
├──────┼───────────┼────┼───────────┼──────────┤
│33,584│自民國105年10月1日起至│1.15%│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至│0.115%│
││民國106年4月25日止││民國106年4月25日止││
│├───────────┼────┼───────────┼──────────┤
││自民國106年4月26日起至│4.17%│自民國106年4月26日起至│0.417%│
││清償日止││民國106年4月30日止││
│├───────────┼────┼───────────┼──────────┤
││││自民國106年5月1日起至│0.834%│
││││清償日止││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