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三號
聲請人嘉義縣義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壬○○代理人庚○○相對人己○○
丙○○乙○○丁○○癸○○
樓戊○○甲○○
弄辛○○右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訴訟費用及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壹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而訴訟,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本案已在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確定,有本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證,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連同本次程序費用在內,共計一萬九千七百二十二元,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一萬九千五百七十六元,應再增加一百四十六元,共計一萬九千七百二十二元,可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書記官陳麗雅~F0~~T40~附表一:
┌────────┬───────────┬──────────────┐│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三百零一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一千五百七十元││├────────┼───────────┼──────────────┤│公示送達費│五百四十五元│含聲請費四十五元│├────────┼───────────┼──────────────┤│││本件程序費用│三百零六元││├────────┼───────────┴──────────────┤│合計│一萬九千七百二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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