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50號聲請人 黃珮雯 相對人 簡素玉 (已歿)利害關係人 黃千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一一一年度監宣字第五Ο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法院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依聲請人之聲請,不得依前項第
1款規定撤銷或變更之。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法院為撤銷或變更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裁定經撤銷或變更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溯及既往,家事事件法第83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同法第171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簡素玉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1年4月22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性名)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撤銷本院於111年4月25日所為111年度監宣字第50號民事裁定,並依同法第171條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