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9419號債權人 許永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中私立超博文理短期補習班、 黃詠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臺中市私立超博文理短期補習班之組織型態為
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其他可資釋明兩造間有借款債務存在之匯款、轉帳收據或其他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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