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柏棟 相對人 陳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志賢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正記汽車電池有限公司、 袁初玫 、 鄭鈞鴻 即 鄭聰輝 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新臺幣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正記汽車電池有限公司、袁初玫、鄭鈞鴻即鄭聰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票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於民國110年2月1日登記在案。而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正記汽車電池有限公司、袁初玫、鄭鈞鴻即鄭聰輝於110年1月28日所簽發到期日為110年7月3日,票面金額為3,804,000元之本票乙紙,詎屆期經提示,尚餘3,404,000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0年5月10日通知相對人陳志賢、債務人正記汽車電池有限公司、袁初玫、鄭鈞鴻即鄭聰輝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33號所有權人:陳志賢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 段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草屯鎮新雙龍67-117689.93全部備考陳志賢※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