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翁葦庭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鄒信延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鄒信延發 給支付命令,於聲請時並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聲請時之聲請狀上除債務人之姓名及住址外,並未記載其他足以識別及特定該債務人之相關身分資料。經核本件之聲請,認有命債權人提出債務人鄒信延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以供本院審核該債務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於本件聲請時之住所地。經本院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通知債權人應於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及補正前開資料,該通知已於同年4月19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前開資料,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則依首揭說明,債權人本件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