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9424號債權人 紀益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珮琦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11年7月8日」或「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㈢陳報1個月租金金額為何?水費、電費、瓦斯費金額各為何?並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158,221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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