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9423號債權人 紀益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怡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依狀載及戶籍查詢結果債務人住
所位於桃園市,本院無管轄權而應予駁回,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