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8648號債權人 廖雪玉 代理人 鍾朝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曉梅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㈡提出債務人陳曉梅(住○○市○○路○段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嗣債權人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具狀陳報:查無新戶籍謄本(陳曉梅)等語;債權人既未釋明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年籍資料,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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