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
109聲字第1988號上訴人即被告LALITAGOSLING選任辯護人 慶啓羣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NATTAYAJUNAIEM聲請人選任辯護人 陳柏涵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KANYARATTIENPRAPA選任辯護人 陳佩吟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LALITAGOSLING、NATTAYAJUNAIEM、KANYARATTIENPRAPA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LALITAGOSLING、NATTAYAJUNAIEM、KANYARATTIENPRAPA等3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玆該被告3人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聲請及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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