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ALITAGOSLING(泰國籍)選任辯護人慶啓羣律師被告NATTAYAJUNAIEM(泰國籍)選任辯護人 陳柏涵 律師被告KANYARATTIENPRAPA(泰國籍)選任辯護人 陳佩吟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07號、第2703號、108年度偵字第28274號、第28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LALITAGOSLING自民國壹佰零玖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NATTAYAJUNAIEM自民國壹佰零玖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KANYARATTIENPRAPA自民國壹佰零玖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LALITAGOSLING、NATTAYAJUNAIEM、KANYARATTIENPRAP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均否認犯行,但有卷內各項證據可資佐證,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為外籍人士,在臺無住居所,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串證之可能,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109年1月2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案審理後,於109年4月15日解除被告3人禁止接見、通信,並自109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本案業於109年4月29日辯論終結,復於109年6月3日宣判,判處被告3人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各處有期徒刑8年、7年6月、7年6月在案(均尚未確定)。
三、被告3人上述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9年6月3日訊問被告3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9年6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林依蓉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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