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0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湯逢泉 選任辯護人 馮彥錡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湯逢泉因公共危險案件,不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2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176、5475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