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67號聲請人 許玉峰 訴訟代理人 楊捷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2│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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