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鄭宛真 被告 余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54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勇毅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