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6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吳敦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佰捌拾貳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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