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32號聲請人屏東縣私立頭前溪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尤釋櫻 代理人 陳忠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舊制勞工退休基金│臺灣銀行│99年8月2日│35,241元│AD0000000│││ 黃肇熙 │武昌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