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55號聲請人 周長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4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20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灣動力工程│彰化商業銀行│101年1月28日│270,746元│CN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忠孝東路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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