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25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吳坤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康翠真┌───────────────────────────────┐│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25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001│ 王月子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92年8月7日│10,000元││││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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