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5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恩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97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
欠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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