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二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聲沒字第五三二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陸公克(驗後淨重零點參柒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罪嫌,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六四號),而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毛重○.六公克(驗後淨重○.三七公克)係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毒品,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上開如主文所示之物,係經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