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八六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0三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翁芳靜法官林宗成
法官劉長宜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