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682號
原 告 臺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9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90元,然原告僅繳納5,00元,尚需補繳1,4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