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636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華民國體操協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碧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9
年6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聲請訴訟
救助,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