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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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港簡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2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背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行「上開案件接
續執行,甫於96年9月8日執行完畢出監」應更正為「上開
案件接續執行,復經減刑,甫於96年9月8日執行完畢出監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茲審酌被告
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復酌量其犯罪動機、手段、犯後
態度,與被害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42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曾玲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
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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