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77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秀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1,424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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