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77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秀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1,424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