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5號原告 魏高明 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楊秀美 被告 林彥良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4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