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79號聲請人川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如玉 聲請人因遺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火典┌─────────────────────────────────────────────────────┐│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7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大業水電企業有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川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71,264元│AG0000000│103年1月31日│││公司 賴朱阿香 │司北投分公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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