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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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30號上訴人 呂建慧 被上訴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吳怡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先位聲明訴請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66,043元及自民國10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則為被上訴人應給付731,669元及自10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開說明,以先位聲明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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