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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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 林宗勇 被上訴人桂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瑞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