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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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訴字第6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9,1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