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8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8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85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9290號、97年度偵字第1263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58號、4952號、4953號、6774號、584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戊○○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第4行「將其向華南銀行西湖分行所申請之帳號」,應予補充更正為「以新臺幣5萬元之對價,將其前於民國96年8月14日向華南銀行西湖分行所申請之帳號」;第5行「郵局」,應予補充更正為「其前於民國96年10月29日在臺北內湖文德郵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並補充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詐騙時間、方式、金額等之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事實;並就附表編號3至8所示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事實補充證據:「㈠附表編號3部分:
⑴被告戊○○之供述;⑵告訴人 陳星州 之指訴;⑶被告前揭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該帳戶之歷史交易明
細表;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路ATM轉帳結果證明;⑸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拍賣通知信件。
㈡附表編號4部分:
⑴華南銀行西湖分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該帳戶之交易明細;⑵被害人丁○○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㈢附表編號5部分:
⑴華南銀行西湖分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該帳戶之交易明細;⑵被害人 廖炯 承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㈣附表編號6部分:
⑴被害人甲○○之陳述、交易明細表;⑵被告前揭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該帳戶之歷史交易明
細表;㈤附表編號7部分:
⑴華南銀行西湖分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⑵被害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㈥附表編號8部分:
⑴被告前揭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該帳戶之歷史交易明
細表;⑵被害人己○○於警詢中之證述;
」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前揭不詳年籍姓名之犯罪集團成員,先後使被害人庚○○、丙○○、陳星州、丁○○、 廖炯承陳映儒 、乙○○、己○○等陷於錯誤,分別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分別轉帳至被告所有之上開華南銀行及郵局帳戶中,其所為該當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將其所有之上開華南銀行、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予不詳年籍姓名之人使用,使該不詳年籍姓名之人作為對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取款工具,顯係基於幫助該不詳年籍姓名之人之詐欺集團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而未參與前開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
是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而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
8個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而查被告前揭幫助詐欺如附表編號
3至8所示被害人之犯行,雖未據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因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提供其所有銀行及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不法詐欺份子供詐欺犯行之用,非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不法詐欺份子得以順利掩飾詐欺取財所得財物,應予非難,復參酌被告素行狀況、犯罪手段、犯罪被害人人數及受詐騙之損害金額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之方式及金額│備註│├──┼───┼────┼─────────┼────┤│1│庚○○│97年1月│詐騙集團成員於97年│臺灣板橋││││22日某時│1月22日某時,在「│地方法院│││││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檢察署97│││││刊登販售Panasonic│年度偵字│││││牌、型號LX2數位相│第9290號│││││機1台之不實訊息,││││││致庚○○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對方指││││││示於同月24日13時31││││││分許,在台北縣永和││││││市○○路之便利商店││││││內,利用其男友陳頌││││││成帳號000000000000││││││449號帳戶,匯款新││││││台幣(下同)9,300││││││元至前揭戊○○之華││││││南銀行西湖分行帳戶││││││。││├──┼───┼────┼─────────┼────┤│2│丙○○│97年1月│詐騙集團成員於97年│臺灣板橋││││23日21時│1月23日21時許,在│地方法院││││許│「雅虎奇摩」拍賣網│檢察署97│││││站刊登販售NIKON牌│年度偵字│││││、型號D80單眼相機1│第12638│││││台之不實訊息,致洪│號│││││一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對方指示於││││││同月25日16時57分││││││許,經由致遠郵局AT││││││M自動提款設備匯款1││││││8,000元至前揭陳竑││││││宇之華南銀行西湖分││││││行帳戶。││├──┼───┼────┼─────────┼────┤│3│陳星州│97年1月│詐騙集團成員於97年│臺灣士林││││24日│1月24日,在雅虎奇│地方法院│││││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檢察署97│││││汽車衛星導航系統之│年度偵字│││││虛偽訊息,致陳星州│第5058號│││││陷於錯誤,上網投標│併案│││││應買,並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經由網路││││││銀行匯款5,700元至││││││戊○○前揭郵局帳戶││││││。││├──┼───┼────┼─────────┼────┤│4│丁○○│97年1月│詐騙集團成員於97年│臺灣士林││││23日1時│1月23日前某日,利│地方法院││││許│用電腦,在奇摩拍賣│檢察署97│││││網站佯裝拍賣相機並│年度偵字│││││刊登廣告訊息,適有│第4952號│││││丁○○於同年1月23│併案│││││日凌晨1時許,在位││││││於臺北市內湖區瑞光││││││里江南街71巷79號││││││住處,利用電腦連結││││││上網,不疑有他而下││││││標標得前揭商品,並││││││於翌日12時5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392號華南銀││││││行,ATM轉帳方式匯││││││款9,300元至戊○○││││││前揭華南銀行西湖分││││││行帳戶內。││├──┼───┼────┼─────────┼────┤│5│廖炯承│97年1月│詐騙集團成員,利用│臺灣士林││││23日10時│電腦,在奇摩拍賣網│地方法院││││30分許│站刊登拍賣GPS2個之│檢察署97│││││廣告,使在臺北市內│年度偵字│││○○○區○○路○段150│第4953號│││││巷43號「麗鉅貿易有│併案│││││限公司」上網之廖炯││││││承陷於錯誤,而於97││││││年1月23日10時30分││││││許,委託友人 黃心薇 ││││││以網路銀行方式匯款││││││7,000元至戊○○前││││││揭郵局帳戶內。││├──┼───┼────┼─────────┼────┤│6│甲○○│97年1月│甲○○於97年1月23│臺灣臺北││││23日15時│日於15時53分許,在│地方法院││││53分許│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檢察署97│││││路250號接到自稱係│年度偵字│││││網路賣家之電話,一│第10181│││││時未查而陷於錯誤,│號併案│││││依詐欺集團之指示操││││││作後,轉帳新臺幣59││││││00元至戊○○前揭郵││││││局帳戶內。││├──┼───┼────┼─────────┼────┤│7│乙○○│97年1月│詐騙集團成員於97年│臺灣士林││││27日14時│1月26日前某日,詐│地方法院││││16分許│欺集團成員利用電腦│檢察署97│││││,在奇摩拍賣網站佯│年度偵字│││││裝拍賣汽車衛星導航│第6774號│││││並刊登廣告訊息,適│併案│││││有乙○○於同年1月││││││26日某時許,上網看││││││見該訊息,不疑有他││││││而下標標得前揭商品││││││,並於翌日14時16分││││││許,在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段130號之││││││郵局,以ATM轉帳方││││││式匯款8,000元至陳││││││竑宇前揭郵局帳戶內││││││。││├──┼───┼────┼─────────┼────┤│8│己○○│97年1月│詐騙集團成員於97年│臺灣士林││││23日12時│1月23日前某日,利│地方法院││││47分許│用電腦,在奇摩拍賣│檢察署97│││││網站佯裝拍賣汽車衛│年度偵字│││││星導航並刊登廣告訊│第5842號│││││息,適有己○○於同│併案│││││年1月23日某時許,││││││在臺北市北投區東華││││││街1段386號2樓住││││││處,利用電腦連結上││││││網,不疑有他而下標││││││標得前揭商品,並於││││││同日12時47分許,以││││││ATM轉帳方式匯款5,││││││700元至戊○○前揭││││││郵局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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