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5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代表人 吳永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8年11月15日以108年度救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9年5月25日以109年度抗字第2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自應依法補繳本件之裁判費。
三、綜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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