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10號原告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 訴訟代理人 張學禮 被告 杜明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413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抗字第210號裁定核定為8,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9,413元,尚不足58,7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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