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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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凡達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奕赫林明達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若禎李怡潔 被告即反訴原告 謝吉福 訴訟代理人 謝舜良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反訴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8,200元,然起訴之事實理由中有述及扣除反訴被告僅得求之尾款105,340元,則反訴原告請求之金額應再確認。另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再於109年6月29日具狀提出補充理由,而被告未對此具狀表示意見,為保障兩造權益,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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