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5號原告 謝清彥 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代表人 吳永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為何(並請載明發生之時間、地點及原因事實)。
(二)被告所作成之行政處分為何(請載明行政處分作成之時間、案號,及所作成行政處分之結果)。
(三)原告請提出108年5月20日之申訴文件、被告於108年5月15
日函復之公文,及被告於108年6月18日所作之申訴決議等。
(四)原告訴請:「確認原處分違法無效」,原告有何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10
8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時,起訴狀之事實部分並未記載原告之申訴信件、被告函復公文及申訴決議等文件之內容究竟為何,亦即原告起訴時並未記載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為何?及被告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為何?及原告申訴之結果為何?等等起訴時應記載之事項,致使本院不僅無從知悉原告所欲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究竟為何,亦無從進行審理程序。
二、次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原處分違法(註:
法律正確用語應為無效)」,惟卻未依上開法律規定,表明原告有何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屬程序有欠缺,應陳報補正。故原告應陳報補正如主文一所示事項。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其起訴不合程式,本院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