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286號聲請人 李正典 聲請人 吳佩蓁 聲請人 陳健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黃綉盆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身分證究為「Q」或「O」)
二、提出相對人李黃綉盆(住臺南市○○區○○里○○○0號之1)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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