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724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 田其芳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欄「 郭淑文 ,住臺北臺北縣○○鎮○○○路○段○巷○○號,居臺北市○○區○○○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乙○○,住臺北市○○區○○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住臺北縣○○鎮○○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