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于耀文┌───────────────────────────────────────────────────┐│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35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王明嬌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13,515元│AD0000000│98年6月25日││││限公司社中分公司││││├─┼─────────┼─────────┼─────────┼─────────┼─────────┤│2│ 黃阿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13,380元│EC0000000│98年7月5日││││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