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女
黃素琴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六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淑女、黃素琴為告訴人 黃明吉 之姊妹,於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十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兩側上肢外傷,因認被告黃淑女、黃素琴共同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等語(詳參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二人共同傷害案件,起訴書認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其告訴,有本院之被告訊問筆錄及告訴人所提出之撤回告訴狀各一份,附於本院刑事卷宗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