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九三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住訴訟代理人辰○○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被告直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板橋市○○街○○巷三兼法定代理人戊○○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共同訴訟代理人子○○住被告己○○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二樓
丁○○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庚○○住藍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街○○○號法定代理人乙○○住被告大和製作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街○○號二樓法定代理人寅○○住台北市○○路○○號五樓被告聖意實業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新莊市○○路○○○巷法定代理人辛○○住被告華昌塑膠工業有限公司設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三六法定代理人甲○○住被告大克汗製作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深坑鄉昇高村十四鄰雲法定代理人壬○○住台北縣深坑鄉昇高村十四鄰雲鄉山莊卅五巷卅五號
五被告卯○○住
癸○○住台北縣三重市○○街○○○巷○○弄○號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街一段六三法定代理人丑○○住被告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文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