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九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 白雪 公主」盜版影音光碟片拾片、「嫂嫂十九歲」盜版影音光碟片貳拾肆片及「必勝奉順英」盜版影音光碟片拾壹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再著作權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其中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因應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刪除而修正為:「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院按: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為:「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矧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修正前、後就觸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之沒收物之規定並無不同,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之規定)。
三、經查:被告甲○○係設於臺北市○○區○○街○○○號一樓「巨熊影視社」之負責人,明知韓劇「白雪公主」、「嫂嫂十九歲」、「必勝奉順英」等韓劇之VCD光碟片,係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七厘米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七厘米公司)享有重製、販賣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未經七厘米公司之同意,自九十四年四月底起至同年五月十三日止,以每片新臺幣(下同)十元之價格,委託綽號「 小姜 」之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在不詳處所,將上開韓劇重製於空白光碟上,俟取得前揭重製光碟後,即於巨熊影視社內,以每片二十元之價格,出租與不特定顧客牟利,侵害七厘米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總計每套獲利二百元至三百元間。嗣於同年五月十三日十六時五十分許,為警前往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盜版光碟「白雪公主」十片、「嫂嫂十九歲」二十四片及「必勝奉順英」十一片等物之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九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嗣告確定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九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全卷無訛。而該案扣案之「白雪公主」盜版影音光碟片十片、「嫂嫂十九歲」盜版影音光碟片二十四片及「必勝奉順英」盜版影音光碟片十一片,為供被告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自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之規定沒收,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除聲請人漏未載明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之規定外,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