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冠儀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40,02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