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512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已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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