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陳堂華 、翔威營造有限公司、 施並淵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