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29號聲請人 曾品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漢鐘投資控股股份│84-ND-0000000至│37│37000│││有限公司│84-ND-0000000│││├──┼────────┼────────┼──┼───┤│0002│漢鐘投資控股股份│85-ND-0000000至│12│12000│││有限公司│85-N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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