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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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01號聲請人 黃鴻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郭書妤┌──────────────────────────────┐│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黃美樺 │ 國泰世華 │106年8月27日│100,000元│NC0000000││││商業銀行│││││││東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