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7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智先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智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鐘智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1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2日入監執行,嗣於10
3年12月19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先後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3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㈡偽造文書、傷害、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4月、3月、4月、10月、1年、1年6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6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㈤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第29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㈠至㈤所示案件共13罪刑,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8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1月確定;而前揭數罪刑,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0月2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年7月2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