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64號原告 謝榮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基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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