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66號原告鉅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娟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 律師
林傳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57,7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1,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鴻鑑